穗府办〔201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幸福广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县级市)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幸福广州建设的核心任务,以实现民生幸福为宗旨,理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创新工作举措,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住用安全、环境优美、邻里和谐、安居乐业的宜居文明小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满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工作的动力,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把保障性住房小区打造成低收入居民的宜居家园。
2.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统筹兼顾、组织实施、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群众建设宜居小区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的合力。
3.坚持属地管理,形成联动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多方参与、权责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
二、明确各有关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中的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住用服务管理;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特点,做好规划建设、入住管理、使用动态监管、房屋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维修更新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选聘,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制度等工作;配合、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完善等工作,为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规划、体育、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工作,解决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社会救助等问题;市、区(县级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帮扶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区服务管理,完善小区特殊人群的专业服务,加大治安、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加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水平。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保障性住房小区提供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及时处置涉及物业服务的有关投诉,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宣传及相关物业的管理、巡查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发动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配合、支持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小区服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管理体系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和住用管理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权属登记和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小区购置型房屋产权进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健全保障性住房入住、巡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的长效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工作。全面推行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规范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
(二)健全住用管理购买服务机制。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后期管理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和退出手续办理、使用巡查、维修养护、租金催缴、年审资料接收、举报投诉受理,以及协助宣传和实施扣分管理办法等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完善经营性物业的运营管理机制。保障性住房小区经营性物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绩效,确保国有资产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保障性住房小区经营性物业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
(四)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及其他公共服务事务,实行专户管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实现小区公共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规范化、制度化。(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建立健全智慧服务、自治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体系
(一)建立住户常住登记制度。实行第二住址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以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模式。属地公安机关应积极为居住在辖内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暂不迁移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第二住址信息采集登记并将信息转递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实现户籍地、居住地双向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办)
(二)建立特殊群体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设置分级查询权限,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换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低保、低收入、残障智障、精神病、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数据,完善保障性住房住用数据信息采集管理,实行一次采集、共享使用、联合管理,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通过市数据中心的交换共享平台与社区信息平台的对接,按照公安机关有关信息共享的规定,实现户籍信息与相关部门系统的共享应用,常住家庭信息与户籍地信息统一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科技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民政局、公安局、残联等)
(三)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以200户左右为一格,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片区网格,明确网格内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街道协管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各自职责分工。网格内管理人员负责信息采集、民情收集、矛盾调解等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街道”的社区服务管理目标。(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住房保障办)
(四)合理配置社区服务站。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实际,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合理配置社区服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建立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回应小区居民诉求,协调处理小区问题。(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办)
(五)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加强楼(组)长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居民骨干,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互助活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开展社区公益项目,培育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卫生、法律、精神文明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司法局、住房保障办)
(六)探索建立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探索构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属地房管部门、派出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租户代表等组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等议事协商平台;制定协商议事规则,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协商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规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社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住房保障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设施建设。通过调整场地用途、整合场地资源等多种形式,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场地资源优先用于托老、康复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事业,并给予减免租金优惠;解决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分站)、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警务室、公交站场等服务管理设施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文化小广场、星光老年之家、文化室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通道等服务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交委、卫生局、规划局、残联)
(八)提升公共居住环境。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绿化、美化、净化程度,及时处置违章建筑,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宠物管理,维护社区公共秩序。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引导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积极维护小区的生活居住环境。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标准配置垃圾压缩(收集)站。按照“能卖拿去卖,有害单独放,干湿要分开”的要求,大力倡导垃圾分类理念,实现小区垃圾减量。(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建立健全配套完善、互助互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民生幸福工程。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就业、教育、医疗、生活保障、文娱体育、交通出行等民生实事,重点解决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困难家庭生活医疗、精神病人康复治疗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低收入家庭帮扶、救助力度,确保实现“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残联等)
(二)加强社区安全服务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治安人员队伍素质,保障巡查时间,保持治安稳定。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化解居民群众间的矛盾纠纷。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发动志愿者(义工)参加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防范职责,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实有人口比例足额配备保安人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团市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进入保障性住房小区,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精神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服务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延伸,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通过“社工+志愿者(义工)”的常态化服务模式,依托“志愿时”综合管理系统等平台做好志愿者(义工)注册和志愿服务时间的管理工作,培育保障性住房小区志愿服务文化,营造互助互为的社区氛围。(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工商联)
(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发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建立联系制度,听取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意见,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通过“结对子”等方式,推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解决小区居民的困难问题。(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符合需求、监管到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一)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部门主导。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住用管理要求和住户服务需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规定的四级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引入第三方参与物业服务评价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建立物业服务费专项补贴制度。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按照《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四级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由政府在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直接补贴给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补贴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于2014年5月前制订。(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三)合理划分物业服务区域。超过20万平方米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可按照一定区域划分物业服务范围,各区域应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及共享设施。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同一产权属性的房屋应划归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各区域物业服务管理可相互独立。(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努力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水平。
(二)完善规划设计及移交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特点,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设计技术指引,高标准规划社区公建配套设施,将社区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保障性住房小区同步规划建设,提供完善的医疗卫生、教育、交通出行、信息通讯、治安视频监控、无障碍设施等配套设施。加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至归口管理单位统筹使用。
(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和原有资金渠道,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经费,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机构的保障力度,建立适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