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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及所辖南洋镇等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9-01-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及所辖

南洋镇等镇(街道、开发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8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我市亭湖区大丰区阜宁县响水县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盐政发〔2018〕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亭湖区及所辖南洋镇、盐东镇、新兴镇、黄尖镇、青墩镇、永丰镇、伍佑镇、步凤镇、便仓镇、先锋街道、新洋街道、大洋街道、黄海街道、文峰街道、盐城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232.003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92.60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32.003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92.60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亭湖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亭湖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亭湖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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