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军、狄邱乡西狄邱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
时间:2018-09-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3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燕军,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狄邱乡西狄邱村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
法定代表人:李六平,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燕军因与被申请人狄邱乡西狄邱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燕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强迫再审申请人签订《流转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农业地转用审批,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侵害了国家利益。3、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临邺大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占地。4、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证明再审申请人请求恢复土地原状、退还耕地是有事实依据的。5、《流转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为无效。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返还占用再审申请人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的《临邺大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是其受被申请人胁迫签订的,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以此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流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再审申请人未能证明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原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结合案涉土地用于公共基础建设且符合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客观情况,认定本案不属于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亦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燕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立惠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