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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时间:2018-09-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大行初字第43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大庆,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兴农街6号,身份证号:132129195201240732。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吕福庆,男,195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团结路仁和巷30号,身份证号:132129195302050719。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吕祥杰,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团结路仁爱巷3号,身份证号:132129196309030715。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吕章元,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利民街20号,身份证号:132129195610280751。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陶保明,男,194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胜利街渠南胡同2号,身份证号:132129194408150713。
(其他26名原告名单附后。)
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丰,该局规划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峰,该局职工。
原告李大庆等三十一人因认为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21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大庆、吕福庆、吕祥杰及委托代理人谢鹏辉、杨庆、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小丰、张爱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4日,原告李大庆等三十一人向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对临邺大道项目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被告至原告起诉前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李大庆等人诉我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
原告李大庆等三十一人诉称,自2014年4月开始,原告所在的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数千亩基本农田相继被项目单位占地施工,修建县级公路临邺大道。项目单位在未办理土地征收,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临邺大道,致使原告大面积耕地严重破坏、无法耕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邮寄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项目单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该邮件于2014年11月4日由被告签收,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具有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但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既没有任何答复也未依法作出处理,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原告的查处申请,并对临邺大道项目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原告开庭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7份,户口页复印件2份;证据2、土地承包证原件21份、复印件2份;证据3、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及申请人名单;证据4、特快专递邮寄单及投递查询单;证据5、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临邺大道建设,由人大代表向临漳县人大提出2014年人大一号议案,经临漳县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明确答复。2014年临漳县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建设临邺大道的方案。2014年5月23日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向被告提出办理临邺大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了有关材料。被告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临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行政许可,出具了临漳县临邺大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邺大道在规划方面不违法,原告请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临邺大道建设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职责对临邺大道公路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进行审批,也没有查处违法施工的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临邺大道行政审批档案一册,拟证明土地修建规划是不违法的;证据2、2014年1月22日临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一份;证据3、2015年12月16日被告作出的“关于李大庆等人诉我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证据4、送达答复录像视频。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土地承包证复印件不予认可,对21份土地承包证予以认可,但这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土地在修建道路范围内;证据3被告没有收到;证据4没有被告单位签字和盖章,不能证明向被告提出过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证据5是复印件,不予认可。
对被告的证据,原告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相关证据都是违法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证据3,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送达,原告没有收到过任何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临漳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加快实施临漳县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大力推进‘一带五星’、‘三城互动’战略”议案。2014年5月23日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26日被告作出建字第130423201400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临漳县临邺大道,建设位置:主线起点茶柳公路北漳村桥北侧,终点邺城互通高速公路连接线;支线起点金凤大街南端,终点与临漳县临邺大道相交,建设规模:主线19.616千米,支线700.6米。临邺大道建设项目施工后,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土地。原告认为该建设项目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10月27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提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作出《关于李大庆等人诉我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2015年12月18日原告李大庆等人拒绝签收该答复,被告向原告李大庆等人进行了宣读。
本院认为,原告为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申请被告对临邺大道建设项目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再判决被告履行没有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李大庆等三十一人的申请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周伊韬
人民陪审员  刘 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晓书
附其他原告名单:
原告李孝平,男,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8号,身份证号:132129194509150712。
原告李连印,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路吉祥南巷10号,身份证号:132129195109210717。
原告吕金海,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61号,身份证号:132129196910230750。
原告吕勤堂,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朝阳街向阳胡同19号,身份证号:132129195306240712。
原告李秀梅,女,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建设街英民胡同7号,身份证号:13212919590120074X。
原告李燕军,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胜利街12号,身份证号:132129197907160717。
原告李辰庆,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路吉祥南巷18号,身份证号:132129195411080714。
原告吕,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路吉祥南巷18号,身份证号:132129195411080714。
原告吕双虎,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兴旺路4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312010710。
原告吕文种,男,汉族,1950年12月1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01211071X。
原告吕年堂,男,汉族,1943年8月4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430804071X。
原告吕平印,男,汉族,1954年6月3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406030712。
原告吕双彬,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510130713。
原告王文秀,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907140746。
原告李书敏,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路英华巷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106240718。
原告李保平,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大路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601110739。
原告代志友,男,汉族,1952年9月4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大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209040719。
原告李小群,男,汉族,1956年1月18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文明路民和南巷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601181716。
原告李书庆,男,汉族,1957年4月19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路吉祥南巷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704190714。
原告李天庆,男,汉族,1950年8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东大路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008220713。
原告李艾珍,女,汉族,1950年8月1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兴旺路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008220713。
原告路艾光,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文明路仁和巷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911130714。
原告高贵珍,女,汉族,1937年7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3707220721。
原告吕双喜,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东大街爱民巷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1170737。
原告张海燕,女,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团结路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80072110744。
原告牛海印,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大路仁德南巷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208150712。
原告牛虎印,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安定西大路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20819071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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