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又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地区之间不平衡,货币化安置的总体比例不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着力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共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补偿优惠政策,引导居民更多地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应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切实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三是群众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群众的意愿,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
(三)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各市、县(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总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年度工作目标。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
(四)搭建平台帮助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各地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各地可由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分批集中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应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选购商品房源应当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并在价格上取得一定优惠。
(六)直接向棚户区居民发放货币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落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扶持政策
(七)优化征收(拆迁)补偿政策。长期实行“低进低出”补偿安置标准的地区应及时调整政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按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基础上,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新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九)改进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省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调增补助系数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采取调减补助系数的方式减少补助资金额度。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同等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十一)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四、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程度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货币化安置顺利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十三)科学组织实施。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出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有序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对本地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库存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和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积极推动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有效衔接。纳入安置房源选购平台或政府集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四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等要求;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各地应优先纳入。
(十四)强化督查指导。建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督查机制,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对货币化安置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督查和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已有好经验好做法基础上,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了解货币补偿政策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苏政办发〔2015〕119号 |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又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地区之间不平衡,货币化安置的总体比例不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着力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共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补偿优惠政策,引导居民更多地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应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切实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三是群众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群众的意愿,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
(三)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各市、县(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总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年度工作目标。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
(四)搭建平台帮助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各地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各地可由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分批集中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应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选购商品房源应当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并在价格上取得一定优惠。
(六)直接向棚户区居民发放货币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落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扶持政策
(七)优化征收(拆迁)补偿政策。长期实行“低进低出”补偿安置标准的地区应及时调整政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按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基础上,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新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九)改进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省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调增补助系数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采取调减补助系数的方式减少补助资金额度。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同等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十一)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四、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程度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货币化安置顺利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十三)科学组织实施。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出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有序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对本地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库存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和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积极推动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有效衔接。纳入安置房源选购平台或政府集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四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等要求;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各地应优先纳入。
(十四)强化督查指导。建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督查机制,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对货币化安置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督查和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已有好经验好做法基础上,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了解货币补偿政策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