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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涟水县及所辖涟城镇等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9-01-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苏政复〔2015〕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涟水县及所辖涟城镇

等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涟水县涟城镇等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改的请示》(淮政发〔2014〕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涟水县及所辖涟城镇、高沟镇、唐集镇、保滩镇、大东镇、五港镇、梁岔镇、石湖镇、朱码镇、岔庙镇、东湖集镇、南集镇、义兴镇、成集镇、红窑镇、陈师镇、前进镇、徐集乡、黄营乡等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2228.950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325.217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768.11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25.217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涟水县及所辖涟城镇等19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135.6174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135.617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涟水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涟水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涟水县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涟水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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