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复〔2013〕128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海安县及所辖海安镇等
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3〕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安县及所辖海安镇、白甸镇、城东镇、大公镇、墩头镇、角斜镇、李堡镇、南莫镇、曲塘镇、雅周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92.476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150.745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80.863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371.607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26.041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459.994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海安县及所辖海安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236.31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限制建设区增加236.317公顷。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安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海安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安县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海安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