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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2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市本级和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控制、廉政建设等工作。工程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全过程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及管理等服务的,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或服务协议对其服务的结果负责。因服务结果没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监察机关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及分工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规定履行建设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人员责任。
实行集中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集中代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项目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批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定位和使用需求、明确技术指标,严把图纸设计、控制价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期,减少因定位不准、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不完善、清单漏项等问题导致的标后变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划分项目标段,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工程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应积极处理招投标阶段的异议并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评标活动。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相应能力的承包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新版的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在编制合同文本时应当约定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风险条款等内容及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缴纳履约保证金,应当约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管理措施及违约条款,特别是对现场人员擅自变更、履约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人员履约管理,全面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对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进行信息化考勤,通过APP监管平台,定期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文明设施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依法依规可以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行业管理部门对人员配备、变更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行业管理部门对人员配备、变更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时组织图纸会审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工程项目的质保体系运行情况和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防范措施,定期排查,动态监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风险评估、安全演练,足额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相应程序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期要求定期检查,对于进度严重滞后的,要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成本,认真履行工程计量、变更审批程序。
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结算价增减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履行报备程序,并召开专家论证会,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变更。行业管理部门对变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理合同的履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核查。建设单位应督促各方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职履责,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发现现场施工质量问题(隐患)、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履行不到位时,应立即责令施工等单位落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和园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款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向中标单位支付。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非项目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同时对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企业诚信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符合标准规范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三进三保证”制度,按月足额将工资打进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本),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行业主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未进入的;
(三)另行订立背离发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的;
(九)未履行对各参建单位人员考核管理职责的;
(十)明知参建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十一)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二)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十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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