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收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收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收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及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精神,多渠道做好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改安置房市场化收储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安置意愿,统筹考虑安置房源的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条件,确保适合安置,有利于缩短被征收人在外过渡时间。
第三条 棚改安置房市场化收储范围主要是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安置房管理信息化平台,对安置房的收储、供应、分配等进行扎口管理,同时建立安置房信息库,将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收储房源为商品房的,进入安置房信息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合格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自愿下调出售价格,愿意以优惠价格让利、承诺遵守房源收储、做好合同履行和按期交房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收储的商品房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合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需要,方便被征收人生活居住;
(二)主体封顶或竣工,现房可优先选择;
(三)五证齐全,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情况;
(六)收储的商品房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所有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并全额退还费用。
第七条 收储商品房主要采取定期收储和不定期收储两种方式。
定期收储:市住建局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对市区范围内符合收储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收储,原则上每半年收储一次,市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性收储协议》并将其纳入安置房信息库,向社会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
不定期收储:根据棚改项目安置需求,市住建局会同属地政府等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对某一棚改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商品房进行收储。市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定金,锁定房源及房价。收储的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
第八条 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由各建设主体对房源信息进行汇总、上报,纳入安置房信息库,由市住建局进行集中管理。
政府建设安置房的收储价格由市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共同核定。
第九条 市住建局对安置房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应及时更新、补充、完善,确保安置房信息库中的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在棚改项目启动前,区政府向市住建局申请使用安置房信息库,编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在现场予以公示,安置方案需优先考虑消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源。
第十一条 使用安置房信息库中政府建设安置房房源或不定期收储的商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可享受现行等面积优惠政策。在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前,由区政府汇总安置情况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实拨付至安置房提供方。
第十二条 使用安置房信息库中定期收储房源的,由被征收人和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在安置房信息库中自行选购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安置房信息库中定期收储房源的被征收人,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内凭征收协议和购房合同到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安置房面积就低的原则,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基准给予5%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建设安置房,政府予以统一收储。定向建设的安置房在挂牌设计要点不变更的情况下,市规划局应允许套型的适当调整,并提前做好报批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商品房情况的研究和分析,为棚改安置房的收储提供信息支撑,并加强对征收安置相关政策的完善。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棚改安置房资金筹集、拨付统筹管理和房源采购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做好棚改安置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应加大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市政务办应做好棚改安置房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安置房的使用管理,确保房源使用严格规范合理科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启动的棚改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区可按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区非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