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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坚守耕地红线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17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18号),要求各地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优化城乡空间格局、构建城市生态网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抓手;将“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列为2016年度政府工作任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2016年12月底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衔接,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先导和重要基础,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已经开展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专项督察,并明确专项督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将纳入国务院2016年重点专项督察范围。同时,国家要求将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置条件,倒逼各地切实加快工作进展。对此,各地务必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上来,提高对完成这项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要求,保护优先。贯彻落实中央的最新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进行,并做到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街接。划定工作要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并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统筹谋划,稳步推进。为规范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市政府在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研究提出《淮安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见附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工作方案,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稳步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2016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淮安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四)市县联动,部门协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具体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强化协作意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强化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实行定期上报。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市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地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本地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淮安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淮安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全市粮食生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要求,科学划定我市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在分析全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基本农田,但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现有连片耕地,以及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连片高标准农田等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将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四)形成地块符合要求、信息完整准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后报省复核、备案。
二、工作步骤
(一)确定初步任务。本次划定以淮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为范围,在此范围内已有基本农田2.18万亩,省下达我市市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任务为19.43万亩,按行政区域分为:清河区0.31万亩、清浦区5.58万亩、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4.64万亩、淮安工业园区3.14万亩、淮安生态新城2.6万亩、淮安区1.75万亩、淮阴区1.41万亩。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初步任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对确定的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进行分析评估后下达。
(二)开展核实举证。2016年5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下达的初步任务,组织国土、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镇)周边拟划入划出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提出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对于不能划入和拟划出的地块,提供符合要求的举证材料。核实举证成果由文字报告、电子数据和图件资料构成,其中文字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核实举证说明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文字材料)内容应简洁完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城市(镇)周边土地利用与管理基本情况、城市(镇)周边范围确定情况、划定工作开展情况、城市(镇)周边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布局的初步结果、核实举证情况说明、划定初步结果评价等;电子数据的内容、数据格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表格,采用的基础数据、核实举证的工作范围应符合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要求。
(三)开展论证审核。2016年5月30日之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按照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地论证审核方案,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进行论证审核,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证明材料的合规性、划定任务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认定,并下达划定任务。确保划定后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形态优化,耕地集中连片程度、平均质量等级有所提高,可调整地类比重有所下降,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编制划定方案。2016年6月20日之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据核定的划定任务,组织国土、农业部门编制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划定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2016年6月20日前两部门对上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规范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备案。经审核确定的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完成具体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经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后,报省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查核实下达的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牵头分解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任务;牵头编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牵头负责划定成果的市级验收和上报备案工作;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
市农业委员会:参与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因地力等级低、土壤环境遭受严重污染而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任务分解;参与编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参与划定成果的市级初验和上报备案工作;与省农业委员会沟通。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土壤环境遭受严重污染而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进行衔接。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果衔接,并指导对重大项目预留用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工业、信息化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成果衔接,并指导对工业信息化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确定占用的耕地进行举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衔接,并指导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占用耕地进行举证。
市规划局: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城乡规划、“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的衔接;并指导对重大项目预留用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
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并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专项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全市交通路网各类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衔接,并指导对规划和年度计划交通建设用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
市水利局: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进行衔接,并指导对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及重点水利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
淮安供电公司:对已经立项或通过用地预审的电力设施涉及的一般耕地提供立项批复或用地预审文件及勘测定界图等方面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按全市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组织实施划定工作;组织划定成果的县(区)级自验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上图入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档案;落实具体划定、实施工作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保护优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举证;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01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部门之间应通力合作,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与“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
(三)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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