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淮安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淮政发〔2016〕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9日起,在淮安市区(不含淮阴区、淮安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为淮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属的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市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市委农工部转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自2016年5月9日起,淮安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不再受理房屋、林地、林木、水域滩涂养殖等登记发证业务。5月9日前受理的业务按照原规定审核颁发权利证书。
三、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市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如下:清河区、清浦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受理地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83888401;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地点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83718205。
特此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