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5〕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以民生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同时,通过政策保障和资金扶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市场化。
(二)按照“补贴货币化、租购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自主租赁普通住房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三)按照“租补同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租赁补贴
符合《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淮政发〔2009〕113号)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赁补贴到市场自主租住普通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困难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控制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内。
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保障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原来不超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调整到24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高于市场平均租金40%确定补贴标准,2015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补贴标准,2015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鼓励保障对象通过租赁补贴解决住房问题。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三)租赁补贴专户管理。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月将补贴存入家庭账户。每个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只能有一个租赁补贴账户。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租赁补贴明细账,记载享受补贴家庭的租赁补贴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四)租赁补贴专款专用。租赁补贴是由政府对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行租赁社会其他住房给予的补助资金。租赁补贴只能用于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凡享受补贴的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取家庭租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租赁补贴提取。享受补贴的家庭提取租赁补贴账户余额的,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申请使用家庭租赁补贴账户余额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需提供身份证、书面租赁协议和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申请使用家庭租赁补贴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的,需提供身份证、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每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到账后,再存入家庭租赁补贴账户上,同时做好核对工作,保证租赁补贴总账与明细账准确无误。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做好家庭租赁补贴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补贴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足额准确缴存租赁补贴。
(七)账户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在补贴期间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租赁补贴的,按实际产生的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金超过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租赁补贴标准拨付,超过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支付。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在保障期间未租赁住房的,所享受的租赁补贴全部存入家庭账户,在购买住房时,可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1.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有权查询本家庭账户上的租赁补贴的缴存、提取情况。
2.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应当每3年于4月底前提供相关材料参加复核,复核后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逾期不提供材料参加复核的停止发放补贴,继续需要保障的,应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自公布复核结果的当月起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3.租赁补贴家庭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视同退出租赁补贴保障,从签订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租赁补贴。退出和视同退出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家庭,其家庭账户中有资金余额的,应申请全额提取。自退出之月起超过2年未申请提取账户余额的,该账户余额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原家庭账户做销户处理。
4.租赁补贴申请人死亡,有家庭成员且家庭成员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以办理家庭租赁补贴账户户名的变更,账户余额仍归该家庭所有;有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该家庭成员可以在申请人死亡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提取家庭账户余额,超过2年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账户余额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无家庭成员的,家庭账户余额统一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变更、使用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做销户处理。
5.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夫妻离异的,应对家庭账户余额分割处理。离异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一方,可以凭离婚证明材料,办理租赁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一方,可以在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超过2年未提出申请的,该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变更、提取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做销户处理。
6.租赁补贴家庭连续5年未使用租赁补贴资金的,家庭账户资金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该家庭账户做销户处理。
(八)申请审核程序。对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采取“三审两公示”方式,即由申请人到街道服务窗口申请,街道服务窗口一审一公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联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媒体集中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购房补贴
符合《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发〔2014〕132号)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实物配售也可申请购房补贴。鼓励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申请购房补贴到市场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具体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保障方式、申请审核程序和购房补贴管理按照《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同时降低准入条件、放开购房范围,提高优惠幅度,进一步鼓励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申请购买政府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城市无房家庭的收入不作限制、对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的新就业人员的婚姻状况不作限制、对具有本市户籍进入市区务工的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其户籍所在县城住房状况不作限制,降低共有产权住房准入门槛,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时效。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的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生活需要在市区(不含淮阴区、淮安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调整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对象购买政府产权优惠期限,由5年改为8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8年内购买的,按原配售价格结算,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调整政府产权对应的住房使用权无偿让渡给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对象的期限,由5年不向购买对象收取租金改为8年。
四、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定期抽查,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回补贴,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补贴外,还应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家庭的货币补贴安置按照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各项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原规定渠道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生态新城),各县和淮阴区、淮安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