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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城市建设工程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论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1-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城市建设工程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论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区城市建设工程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论证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淮安市区城市建设工程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论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中心城区大树及公共绿地,科学实施工程建设,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涉及城市干道需移植10株以上乔木(胸径在40厘米以上)或100株以上乔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或改变绿地性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进行论证程序。
第三条 论证会议由规划、环保、园林、建筑、文史、交通、城管、市政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等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清河、清浦城区范围内论证工作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和所在区政府等单位参加。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 论证工作由建设单位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
2.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设计阶段保护大树或成片绿地的工程初步方案;
4.树木移植和保护方案、移植地点,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的优化方案;
5.绿化补偿方案。
第六条 园林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通过实地踏勘、查阅工程资料、了解移植占用规模及补偿方案等进行初步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初步咨询评估意见。
第七条 经初步咨询评估后,由园林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论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性评估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完善方案后,需对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绿地占用地点及面积,树木规格、数量、移植安置地点,绿化补偿方案。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清河、清浦区范围内由市园林局报市政府审批。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围内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园林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移植、绿地占用许可。
第十条 属于永久性保护绿地的,由市政府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园林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移植、绿地占用许可。
第十一条 未按要求实施论证擅自动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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