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淮政发〔2012〕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实行禁止供地,对限制类的项目实行有限制条件的供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鼓励企业增资不增地,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要求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国家级开发区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30万元,首期到位注册资金每亩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凡达不到上述指标的,应核减用地面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供地项目的总体控制指标应达到规定要求。除特殊产业类的新增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国家级开发区低于5000万元、省级开发区低于4000万元,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等多种形式解决项目用地问题。
(三)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在供地前,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文件批复以及招商引资协议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凡新增用地项目,按规定应预审而没有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手续。
(四)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应根据国家、省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将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竣工验收等内容列入补充合同,并明确履约及违约责任,促进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产达效。
(五)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新建项目,鼓励厂房建设达到三层以上。对高标准厂房(四层及以上并配工业电梯)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支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市级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今后,凡临近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统一安排到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建设。根据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原则,加快产业集聚程度,促进各级开发区公共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二、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坚持实行计划管控。市、县政府每年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坚持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制定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计划。要合理把握土地供应的时序和节奏,防止土地无序上市,保持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
(八)积极推行先规划配套后出让的模式。大力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水平,对拟出让地块坚持做到先完成周边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然后再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净地出让。
(九)适度提高住宅用地容积率。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一级地段应达到2.0以上,二级地段应达到1.8以上,三级地段应达到1.5以上。严格禁止容积率1.0以下的低密度住宅用地建设。积极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民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政策。
(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企业,在上述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我市境内报名参加土地竞买。
(十一)严格禁止“小产权房”建设。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 “小产权房”开发。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三、加强商服用地管理,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十二)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用地规划。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业市场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用地规划,合理确定布局和用地规模,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十三)鼓励高标准商服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淮建设高水准、多层次的商服项目。对目前现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规模小的商服用地项目通过整合资源,逐步搬迁。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现代服务业。新增商服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适当提高商服项目用地门槛,严格控制规模小、档次低的商服用地项目,对不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有关规定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四)严把项目审批关,避免重复建设。发改、商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市场及重点商贸项目会商会审联席会议制度,把好项目审批关。切实避免商服用地项目重复投资、同质竞争、浪费土地资源,促进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跟踪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
(十五)严格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加强监察、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对接协调,强化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动态巡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新处置。同时,健全和落实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工业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核验,达到土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条件的,发放《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合格意见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六)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十七)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清查,对各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国有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盘活利用。对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要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城乡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整治等方式予以盘活,进一步拓展城市建设用地发展空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和考评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发改、财政、经信、商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九)积极探索用地计划指标有偿使用路径。改革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市政府在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市区部分用地计划指标探索实行地票交易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以逐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
(二十)全面落实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不同层次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从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区)创建活动。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和惩处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较好的地区给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整治等政策支持。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数量大、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不力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未到位的,暂停该地区农地征转用报批,新增农地征转用计划指标予以适当调剂。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实行禁止供地,对限制类的项目实行有限制条件的供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鼓励企业增资不增地,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要求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国家级开发区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30万元,首期到位注册资金每亩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凡达不到上述指标的,应核减用地面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供地项目的总体控制指标应达到规定要求。除特殊产业类的新增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国家级开发区低于5000万元、省级开发区低于4000万元,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等多种形式解决项目用地问题。
(三)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在供地前,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文件批复以及招商引资协议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凡新增用地项目,按规定应预审而没有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手续。
(四)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应根据国家、省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将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竣工验收等内容列入补充合同,并明确履约及违约责任,促进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产达效。
(五)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新建项目,鼓励厂房建设达到三层以上。对高标准厂房(四层及以上并配工业电梯)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支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市级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今后,凡临近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统一安排到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建设。根据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原则,加快产业集聚程度,促进各级开发区公共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二、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坚持实行计划管控。市、县政府每年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坚持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制定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计划。要合理把握土地供应的时序和节奏,防止土地无序上市,保持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
(八)积极推行先规划配套后出让的模式。大力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水平,对拟出让地块坚持做到先完成周边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然后再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净地出让。
(九)适度提高住宅用地容积率。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一级地段应达到2.0以上,二级地段应达到1.8以上,三级地段应达到1.5以上。严格禁止容积率1.0以下的低密度住宅用地建设。积极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民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政策。
(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企业,在上述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我市境内报名参加土地竞买。
(十一)严格禁止“小产权房”建设。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 “小产权房”开发。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三、加强商服用地管理,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十二)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用地规划。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业市场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用地规划,合理确定布局和用地规模,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十三)鼓励高标准商服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淮建设高水准、多层次的商服项目。对目前现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规模小的商服用地项目通过整合资源,逐步搬迁。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现代服务业。新增商服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适当提高商服项目用地门槛,严格控制规模小、档次低的商服用地项目,对不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有关规定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四)严把项目审批关,避免重复建设。发改、商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市场及重点商贸项目会商会审联席会议制度,把好项目审批关。切实避免商服用地项目重复投资、同质竞争、浪费土地资源,促进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跟踪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
(十五)严格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加强监察、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对接协调,强化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动态巡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新处置。同时,健全和落实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工业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核验,达到土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条件的,发放《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合格意见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六)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十七)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清查,对各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国有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盘活利用。对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要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城乡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整治等方式予以盘活,进一步拓展城市建设用地发展空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和考评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发改、财政、经信、商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九)积极探索用地计划指标有偿使用路径。改革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市政府在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市区部分用地计划指标探索实行地票交易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以逐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
(二十)全面落实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不同层次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从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区)创建活动。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和惩处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较好的地区给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整治等政策支持。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数量大、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不力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未到位的,暂停该地区农地征转用报批,新增农地征转用计划指标予以适当调剂。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