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民防、物价、财政、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涉及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省、市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要求折算建筑面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一)住宅建筑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建筑层高超过4.5米的;
(二)凸窗(飘窗)、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及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不符合规定范围的;
(三)应当折算建筑面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或划拨阶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规划要求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选址意见书规划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产测量阶段,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依法审核后,提供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面积测绘机构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测绘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抄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民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本办法所称实测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测绘成果建筑面积及按规定折算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土地合同范围内
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二)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土地合同范围
1.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是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同时也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符合依法拆除情形的,限期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应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筑面积(含地下部分)的差额进行依法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为估价期日评估地价进行补缴。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原有规定。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有土地出让金补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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