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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80号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落实好731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上来,坚持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切实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房价源头控制。一是加大土地供应,各区要按照《扬州市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及近期计划》要求,抓紧梳理排定可上市或拆迁扫尾后可上市地块,确保年内市区供应住宅用地不少于2800亩,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平均每年上市量不少于2600亩。二是严格控制地价,合理设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最高限价,新挂牌住宅用地成交的楼面地价不得超出历史最高价格。三是严格落实每年市区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供地比例不少于商品住宅建设用地10%的供应计划四是大力推进人才公寓规划建设,保障不同群体住房需求。五是加大对超期未开发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力度,推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早开工、早上市、早交付。

三、继续强化市场监管。一是由市房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加,立即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捂盘惜售、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订立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资质申报,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暂停网签,停止办理后续预(销)售手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继续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严把商品住房的成本核算和销售价格,坚决做到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涉房宣传监管,大力宣传房地产规划、市场调控、住房保障等工作措施和成效,严厉打击自媒体虚假新闻炒作,引导消费者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

四、坚决遏制投机行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2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1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限制上市交易。优先保障刚需首套房消费者,对于市区范围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给予优先购买、优先网签等政策扶持。

五、建立多渠道保障机制。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认真执行《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加大棚改、城中村改造实物安置比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解决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年内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六、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制定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挥租赁监管信息平台和双创信息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重点解决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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