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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苏府[2016]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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