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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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二)设立综合窗口。市、各县(市、区)要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三证合一”综合窗口承担业务咨询、表格发放、材料收取、数据录入和证照核发等职责。凡是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应当在综合窗口实行“三证合一”登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加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三证合一”登记改革的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工作,综合窗口运行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作。
(三)做好部门协同。“三证合一”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及时组织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对人员的配备、办理流程的衔接、事权等细节进行研究,明确工作分工,配齐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的搭建、办公用品配备、综合协调及人员管理、业务考核等工作。市工商局要做好“三证合一”工作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人员配备等工作。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三证合一”登记的业务办理工作,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咨询等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要按照‘三证合一’工作需求协调做好信息安全与网络互联互通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推进“三证合一”资金保障工作。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证合一”包括“一照三号”和“一照一码”两个阶段。本细则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一照三号”阶段,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税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审批职能,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以下简称四部门)原有证号编码规则,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综合窗口颁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不再打印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一照一码”阶段,实施一张营业执照一个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规范待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后实施。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下,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会同质监、国税、地税、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即可。企业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申请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第六条 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质监、国税、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严格控制提交材料目录,提交材料目录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最新许可审批环节业务规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汇总后予以公布。相关部门需调整提交材料目录的,应当书面向中心提出调整申请。
第八条 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四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九条 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推送至平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四部门核准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需要收缴旧照(证)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缴后,连同部门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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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工商登记窗口。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三)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共享使用。
(四)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五)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六)综合窗口实行专人全程跟踪督办制度,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四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其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及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归档材料及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有下列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或设立)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工商登记窗口。待工商登记窗口核准后,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共享使用。(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三证合一”的,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依次分别传递给质监、国税、地税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3.质监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4.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平台)。
5.综合窗口实行专人全程跟踪督办制度,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四部门窗口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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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
申请人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移或注销通知书,向国税窗口、地税窗口申请设立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作出税务设立登记并将设立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四家部门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新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 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工商登记窗口。待工商登记窗口核准后,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国税、地税等部门共享使用。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3.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发送的核准变更(备案)登记信息后,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4.综合窗口收到工商、国税、地税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5.对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6.对因经营范围变更、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新办国税登记的,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
(三)公司只办理章程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以及清算组织备案的,直接到工商窗口办理。
(四)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中心国税窗口、地税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由国税、地税分别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加盖“税务已注销”的印章,如为地税单独管户的,国税应加盖“非国税管户”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全程督办;工商窗口、质监窗口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将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四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5
审批部门需核实材料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核实材料实施的时限不计入审批部门承诺时限。
审批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及原营业执照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一单式收费。经批准的合法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由相关部门向中心书面提出,经中心同意并公布后,综合窗口在收件环节告知申请人,在发照(证)环节统一收取,票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或派工作人员进驻综合窗口办理。
未列入一单式收费清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即时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照《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公布“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应积极推行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等网上登记流程,并实现网上登记业务与并联审批业务的有效衔接、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