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做优建筑强市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做优建筑强市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1572011201158
一、科学树立指导思想,明确产业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以科技进步统领行业发展,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突破口,以低碳绿色为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增长方式根本转变,打造融汇地方文化、产业特色鲜明、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的新型优势产业。
(二)主要目标。500GDP3.5%250030%40%10%35502010
二、调整产业结构体系,打造建筑强市特色
(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总承包企业运用建筑工业化技术手段,加快布局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专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拓展新兴行业。推行劳务分包和劳务工程交易制度,适度发展劳务行业。发挥我市制造业优势,加快绿色节能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建筑制品行业发展。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中坚,劳务分包为辅助,建筑制品为配套,适应建筑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
(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企业整合资源,通过兼并收购、换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鼓励企业横向拓展实现多元化经营,纵向深入打造细分产业链。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以品牌优势扩大市场份额。扶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本地人才、资金、环境等综合优势,吸引国、内外知名建筑业集团入驻。支持本地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尽快形成一批品牌型、标杆型的龙头骨干企业。
(五)扶持地方特色专业。将建筑业发展与苏州的历史文化和文脉底蕴相融合,推行设计与施工、资本与文化一体化,加快园林古建营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园林古建的社会认知度。把建筑业发展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以绿色科技为导向,大力扶持装饰、幕墙、净化、环保、智能化、消防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培育众多“专、精、尖”的科技型企业,形成融合地方经济文化元素的建筑业产业特色。
(六)打造绿色制品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先进制造业城市的综合优势,将建筑制品行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住宅产业化,加快完善木制品、幕墙、门窗等配套制品生产基地的标准化、工业化。结合建筑工业化,推行预拌砂浆,加快钢结构、预制构件等制品的研发和生产。结合绿色建筑,积极培育太阳能光电(热)、浅源地热等建筑一体化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各市、区政府要统筹既有行业资源,鼓励优秀企业组织建设产业基地,提高建筑制品行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做优建筑强市品牌
(七)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支持其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高机械装备率。支持企业开发专利技术,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广泛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积极开发信息化应用项目。
(八)加快启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研究,鼓励设计单位将新型装配体系运用于各类适用建筑,建设工业化制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指导企业尽快建立机械化和手持机具相结合的装备体系,形成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的建筑工业化格局。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使我市在省内乃至全国率先走出低碳节能的发展之路。要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中先行试点,鼓励房产企业和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进行示范。
(九)大力推行绿色施工。落实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推进建筑业绿色进程,不断降低建筑产品在建造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贯彻绿色施工导则,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试行绿色施工与招投标挂钩,推动企业研发绿色生态建造技术和材料,推广“四新”应用,提高施工人员对新产品、新设备的安装、使用技能,改变现有施工管理和生产模式。培育具有系统化、集成化和规模化生产能力的装饰企业,推动房产企业和装饰企业战略合作,加快住宅全装修步伐。
(十)提高专业领域施工能力。紧抓我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契机,鼓励企业积极向交通、水利、地铁(轻轨)、港口、隧道等方向发展,抢占高端建筑市场。对外地企业承揽本地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促进其与本地企业加强技术合作,有意识地引导和支持本地管控能力强、市场信誉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通过联合承包等形式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的主体工程具有本地施工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能力突破。
(十一)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企业要与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强强联合,增强金融资本运用能力,积极实践建设经营转让和设计采购施工等新型建设方式,使传统的建筑产品建造商逐步转型为投资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适应新型投、融资体制的建筑商品经营商。
(十二)注重人才体系建设。加快技术研发、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产业工人等全体系的人才梯队建设,以人才要素驱动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引入高学历的创新型人才,加快科技创新步伐。鼓励企业培育和引入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培育和引进执业人员,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选送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
(十三)增强资本运作能力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对市住建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为高等级企业的各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专精尖企业办理中标项目抵押贷款。指导优秀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优先推荐上市,力争在五年内实现五家企业上市,形成苏州建筑业板块。鼓励企业联合成立互助型担保公司,对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提供合同担保,缓解资金紧张。
四、坚定不移走出去,打响建筑强市品牌
(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外阜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地区推介、股权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开辟新市场、新区域,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建立协作关系。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具有发展前景和战略布局需要的地区召开推介会。市住建部门要与其它省、市之间开展诚信企业互认活动,在服务外地优秀企业的同时把本地优势企业推向外阜市场。市人社、税务、工商、住建等部门,要在企业外出施工申报上给予扶持,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充分发挥我市外经优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建筑工程。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对赴境外发展的企业,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建筑强市后劲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及发改、经信、金融办、财政、税务、审计、商务、科技、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和关注建筑业发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订为建筑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市、区的考核内容,形成共同推进建筑业科学健康发展、做优建筑强市的合力。
(十七)优化建筑业税收征管。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切实优化税收征管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本地企业在省外承揽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按规定给予扣除;在省内承揽内务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可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按规定进行抵免。对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专精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十八)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和各方主体信用考核办法。加强与经信、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改进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认、互用。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两场联动”,将施工现场管理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管理相结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九)规范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原则,推行网上招投标,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续管理,严厉打击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和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适时拓展预选名录门类。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
(二十)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管。推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倡导和实施精品工程战略,积极鼓励以优取胜,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切实改进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和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逐步实现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的社会化。
(二十一)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权益保障,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加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管理,对工程变更和合同新增部分的工程款要按同比例支付。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商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预付款。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扶持劳务企业发展,推行劳务工程交易,逐步实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管。
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现建筑强市跨越
(二十二)实行财政专项激励。20116100QC
(二十三)实施配套激励措施。20,2010202009177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