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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1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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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

  (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

  (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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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部门在核发商业房地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时冻结部分的房产在附件、附图中明确具体位置,保持其相对完整性。

  (四)住建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附图)明确的有关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范。

  (五)公安消防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建筑消防审核。

  三、加强预售监管,防范商业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

  50%30%20%

  (二)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交预售方案,并注明是采用自行销售或其他销售方式。若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须提交相关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建部门递交“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书面承诺。

  (三)对不可分割出售类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禁止虚拟分割,禁止以出售使用权、租售权、收益权等名义拆零销售。

  四、形成部门联动,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后续监管

  (一)建立商业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管理。

  (二)对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由国土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于商业房地产企业未能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四)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及广告涉嫌违法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售后包租该项目

  (六)对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由金融监管机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商业房地产项目平稳运营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售后包租问题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引导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加强项目监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商业房地产项目平稳运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分类指导。对于运行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予以支持并规范其运作;对于运行状况较差、存在潜在风险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管理、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方式,改善项目运营状况;对于个别管理混乱、市场风险极大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予以处置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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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意见,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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