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新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3]22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建筑新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ov.cn
2013102520131124
szszsban@163.com
232215002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211213402673880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1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1025
1
建筑新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291-529-129-2
1366778
136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5150%150%15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10
10
10
103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1000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20114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201142012820129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20128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20128
8.搬迁补偿费。
14040500402020201001000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
404050040404040500
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1410001000
2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400
2300
312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20128
1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500400
13.搬迁奖励费。
12000010000
2150015001500
3规定的签约期限内8.3
14其他各类补助费。
2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交换房。
富强新苑、长江花园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421248100
8300
201110
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830010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201142012820129
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
危重病 | 3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
其他类疾病 | 12 | 222121 | |
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 1级 | 3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2级 | 2 | ||
3级 | 1 | ||
4级 | 0.5 | ||
三无、五保户 (除集中供养) |
2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 |
低保家庭 | 1 | ||
低保边缘人群 | 0.5 | ||
特困职工 | 0.5 |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 |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
9099 | 0.8 | ||
8089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