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和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现行契税有关政策,现就因拆迁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契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房屋被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或经有权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拆迁合同签订日前一年内)的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二、计税依据:
(一) 被拆迁房屋为私房
1、 新购房屋产权人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新购房屋计税价格扣除被拆迁房屋经评估的货币补偿款金额。新购房屋产权人不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新购房屋计税价格。
2、 被拆迁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新购房屋产权为其中部分人所有(夫妻除外),可扣除新购房屋产权人应得货币补偿款(应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经评估的货币补偿款金额*新购房屋产权人数/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数);
3、 被拆迁房屋产权为一人所有,新购房屋为共有产权(夫妻除外),无产权方按其新购房屋产权份额全额交税,有产权方按其新购房屋产权份额扣除被拆迁房屋经评估的货币补偿款金额后纳税;
4、 被拆迁房屋先行出售、赠与他人,新购房屋产权归他人所有的,承受人先按买卖、赠与交纳契税,再按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纳税;
买卖契税计税依据按照锡财税(2001)11号文《关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赠与契税计税依据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二)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
承租人因所租房屋被拆迁,以取得的拆迁补偿费购买新房,新购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的,其所得拆迁补偿费不得扣除,应全额纳税。
三、办理手续:
纳税人必须在契税纳税申报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共有权证)复印件;共有权证没有明确姓名的,或其它所有人放弃产权的,需提供公证书;
2、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
4、经有权部门鉴证后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征收机关需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四、法律责任:
契税计税依据扣除额必须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定,各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抵扣;纳税人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以偷税论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