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市、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严肃房改纪律,促进房改成本价售房工作健康发展,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对具有下列违反房改成本价购房政策购房情况之一的,应予纠正。
l、夫妻双方购买二套以上(含二套)住房,面积没有合并计算并按超面积标准规定计算房价的;
2、承租人购房用父母的工龄计算房价的;
3、弄虚作假虚开工龄证明或出假工龄证明的;
4、由单位出资为职工扩房,而职工个人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产权份额而领取全部产权证的;
5、其它违反规定购房的。
凡具有上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主动向原售房单位、市房改办申报,可以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及购房政策进行纠正。若继续隐瞒实情,不在规定期限之前主动申报纠正的,—经查实,一律按当年度房改成本价购房政策进行计价纠正,并送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