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逐步深入,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经研究,对出售公有住房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购房职工的户口问题
购买本市市区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对具有市辖锡山、江阴、宜兴三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在取得户口所在市房改办未在该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证明,并经无锡市房改办批准,可在无锡市市区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二、关于购房面积超标准需按市场价购买的问题
一九九五年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市场价格标准,可按单位购、建房实际支付价格计算。1990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低于1000元/m2的按1000元/m2计算;1989年12月31日以前的住房,低于800元/m2的按800/m2计算。最低限价不包括折旧、地区、朝向、楼层等系数的调节。
三、关于个人出资的冲抵问题
在1 9 9 5年l 1月1日之前,在住房分配以及拆迁安置中,应由单位承担并经单位同意的个人出资部分,不论向购建房单位、贴费单位以及向拆迁单位所交款额(不计利息)可凭付款凭证冲抵扣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实付房价,但必须一次付清房款,超过部分不再退还。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出资,均按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折算面积,在这次购房时,可以扣除这部分面积,但必须交纳维修基金。1995年11月1日以后的个人出资,一律按当时市场价折算面积,补交维修基金后承认其产权份额。
四、关于三代同堂家庭的面积控制标准
三代同堂家庭居住一套住房,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85平方米以内不作超标处理。
五、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后煤气管道费的承担问题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安装煤气管道所需费用,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由职工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承担。
六、关于单位售房款不再上交财政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归单位使用”的指示,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不再上交财政,已上交财政的售房款,全部退还给产权单位,存入基金管理中心售房款专户,归售房单位使用,经审批后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