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
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是指对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等方面依法进行重新确定的行为。
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兼顾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汇总,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未经登记建筑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以下程序认定: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调查材料;
(二)认定部门组织区规划(崇安、南长、北塘区由市规划局负责)、国土、住保房管、城管和建设等相关部门会商;
(三)认定部门出具认定书。
五、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涉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城管和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未经登记建筑根据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1984年1月5日)前已实际建成的房屋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1984年1月5日)后建成的房屋建筑,以是否具有合法建房批准手续为认定依据;
(三)无任何权属证明和合法建房批准手续证明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等,不得认定为合法建筑。
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