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使用面积标准计算。
二、附件《宿迁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第二部分(住宅房评估)第二条修改为:区位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面积乘以区位基准价,区位补偿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照区位价50%给予补偿。
三、附件《宿迁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第三部分(非住宅房评估)第二条修改为:
1、非临街的营业用房、工厂厂房、办公用房等参照《宿迁市区住宅拆迁区位基准价格表》进行评估。
2、工厂、企业等单位内部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区位价50%给予补偿。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