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投资;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
(三)其他建设资金。
第六条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前期调查、测算及风险评估费用;
(六)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
(七)不可预见费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综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合理确定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划转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选择在社会信誉高的金融机构中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就补偿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和对账要求等事项订立监管协议,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设立专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条被征收人领取征收补偿资金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存入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