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建设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旧房改造。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供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安置三种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2016年起,市区不再统一新建征收(拆迁)安置房(已计划开工建设并已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的除外),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作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政府收购安置房的平均价格应低于所购楼盘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通过搭建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用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的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并及时更新、定期对外公布房源信息。各区人民政府与进入服务平台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供房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服务平台内新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价格优惠。
第七条 被征收人购置房屋,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八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九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放贷,购房首付款比例不高于20%。
第十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租赁机构,对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实行市场化租金式的“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源管理,纳入政府服务平台或政府集中购买的商品房项目,确保“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对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考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