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委农工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市委农工办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着力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少数地方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推进农村财务“双代管”、建立统一的“三资”监管信息化系统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市(区)、乡镇、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充分发挥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健全完善制度,加强民主管理。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规范操作行为,完善监管手段,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统一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实行“阳光操作”。
2.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管好用活。创新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资金运作型和三产旅游服务型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探索跨村抱团发展的新路子,增强发展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3.促进集体增收,增加农民收入。把促进集体增收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使用农村集体“三资”增值收益,充分调动农民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建立产权登记制度。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种类和分布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账内集体资产,要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资产,可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结合清产核资,全面梳理农村经济合同,查清合同履行情况,对违反法规政策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要予以变更。
在全面清理核实、界定权属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按照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完善登记内容。
(二)严格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集体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资金必须先入账、后支出,严禁坐收坐支。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全面推行村级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强化集体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三)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底都要对农村“三资”情况清核一遍,对新增的资产要做好权属界定并及时登记,减少的资产要按程序做好核销,确保账实相符并进行公示。对国家补助、一事一议、扶贫、捐赠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要明确权属和利益分配关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范畴,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省、市、市(区)帮扶经济薄弱村建设的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资产要明晰产权、登记入册。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资源要进行逐项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加强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费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一)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推行资金使用打卡制度。规范收支凭证管理,入账的财务票据要合法有效,杜绝“白条”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内部结算凭证管理,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要统一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由村经济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详细登记,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招标投标。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利用“四荒”等自然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一村一品”以及“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等,发展物业经济。
(四)规范村级举债行为。村级举债必须严格遵循拟定方案、民主决策、申报审批、实施跟踪的程序,实行申报审批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偿还”的原则,由经手人负责偿还。建立村级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全面建立债务台账。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必须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禁村级举债保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村级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实行村级举债问责制,健全落实市(区)、乡(镇)领导干部控制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考核制度,对化解债务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和补助。
(五)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各级农经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账务处理程序。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与代理机构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银行或代理中心开设基本账户、规范会计核算科目、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将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纳入会计从业资格系统统一管理。各级财政要为农村会计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费用支持。
(六)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市(区)、乡(镇)农经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积极创新审计方法,有条件的可委托熟悉农村财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审计。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化
(一)实行民主决策,强化民主监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定期开展理财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管理机制。深化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改革到位的地方,要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探索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管理,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实现保值增值,努力增加股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其市场法人地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运行效益,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三)健全网络信息体系,创新财务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市(区)要加强网络监管平台日常维护管理,乡(镇)要及时对“三资”管理动态情况进行信息更新,市(区)、乡(镇)、村实时监督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处理。有条件的村可设立电子触摸屏,方便农民群众随时查询村级财务状况。健全并落实网络监管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安全顺畅。
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发展现代农业、农村工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中央、省委巡视组巡查问题的整改落实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统计、审计、考核和评估管理等工作,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各类合同文本制订、管理、服务和督查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实。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具体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