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
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
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防治并举、综合治理、运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二、明确责任区域
市区违法建设防治责任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泰州农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实施责任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防控、查处、拆除等任务。同时明确:
(一)火车站街区、凤城河风景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由海陵区负责。
(二)周山河街区内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由医药高新区负责。
三、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治办”):协调全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负责制定违法建设防治的实施意见、方案、制度;负责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交办督办;负责对各(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督查考核。
各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处置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拆除;督促街道(镇)做好违法建设的源头管控和强制拆除,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交通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批后监管,发现批建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告知查处部门。
法制部门:及时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和业务指导,对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部门管辖权争议进行确定。
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建部门:施工、监理企业为违法建设进行施工、监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的源头防控职责并加强考核,对违法建设防控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参加物业住宅优秀示范小区的评选资格;对违法建筑物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对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不得提供供水、供气服务。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建设防治的治安保障,对破坏查封现场,继续违法建设的,或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所使用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农业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生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核、监管,配合国土部门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杜绝安全隐患。
供电部门:对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不得提供供电服务。
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时,在市经信委、安监局的指导下,予以积极配合。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做好违法建设防治相关工作。
四、规范违法建设的处置流程
(一)发现、制止阶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源头上的防控职责,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行核查,对违法建设的行为劝阻制止;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苗头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督促当事人及时拆除,并做好后续跟踪检查工作,当事人拒不停工或者拆除的,所在街道(镇)应及时到现场有效处置,城管部门配合,将违法建设消除在初始状态。
(二)立案、查处阶段。对城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现场查看,查证属实的,出具停工(核查)通知书,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罚款或者限期拆除等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经公告、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的决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属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建设案件,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三)强制拆除阶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由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实施拆除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拆除工作由违法建设所在街道(镇)实施,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保障事宜,确保强拆工作的安全、依法、稳妥进行。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管委会)要把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源头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一户一卡”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控违、拆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防治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市政府对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防治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认真研究解决防违控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拆违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区之间,部门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互通和共享,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三)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深入地开展防违控违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理解支持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自觉拆除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防违控违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执法监督,对防违控违工作不力的区(管委会)、部门,要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甚至带头进行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防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问题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违法建设处置流程图
附件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