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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现结合实际,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以及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新《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地推动城市建设顺利开展。

  二、优化机制,明确职责,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为总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指挥部全面推进。指挥部负责分解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督查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解决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

  (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市区各征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需对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的,应当在市级政府层面统一进行,确保市区补偿安置政策的规范统一。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各方意见。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公布前,各区征收部门应将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备案。未履行审查和备案程序的,各区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明确政策,公平补偿,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正阳光

  要严格征收管理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实施“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市区全面推行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公布,将房屋征收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要严格落实征收工作的征求意见和公示制度, 特别是要坚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要严格坚持市场化评估,使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体现市场价值, 切实保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行前要预案详尽,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确保强制征收工作安全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高人员素质是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平稳有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的关键。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社区参与房屋征收的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会同行业协会加强对征收从业人员和评估人员的指导管理,培养一批懂政策、业务精的征收从业人员。同时,要在房屋征收实施中实行购买服务,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入高素质中介服务机构,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切实提升全行业的工作水平。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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