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搬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二倍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住宅房屋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600元发放;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800元发放。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元发放,搬迁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有关设备的搬迁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评估确定。
二、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750元。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