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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1-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家庭。

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原两种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整合。并轨后,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优先保障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租赁补贴(指发放货币补贴租赁市场房屋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二、收入线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徐政发〔201014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8号)关于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认定如下:

低保(特困)家庭标准以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认定为准;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月收入低于892元调整为1311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调整为1748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申请保障条件的市区户籍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实施保障。鼓励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给予货币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差额和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以单个家庭拥有人口计算,一人户按2人补,2人及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根据分类梯度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计算租赁补贴额度:

1.低保、特困职工家庭14/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10/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6/平方米。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徐政规〔20093号)、《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63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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