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6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审查部门(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由其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交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听证会举行3日前,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要点、听证代表名单,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会通知、被听证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设3-5名听证人,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指定人员兼任。
第七条 听证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报名情况、报名人员的代表性确定;
(二)听证会组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专业组织参加。
第八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可以向听证会组织单位了解听证事项相关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九条 听证会设陈述人,陈述人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情况。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可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随机抽取,也可由听证会组织单位邀请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听证会组织单位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对听证会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听证人、陈述人、听证代表;
(二)陈述人介绍被听证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情况;
(三)听证代表就被听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提问,陈述人就所提问题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就听证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听证代表所提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活动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