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
各区政府规划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区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修改内容中删除了第三十六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各区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三十六条规定的规划管理权力,所涉事项均由市规划局各派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各区政府所属建设房产交通局的规划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工作的原则调配到所在区规划分局。
其中,浦口、六合两区政府涉及上述规划管理事项权力的调整与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按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程序确定。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