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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9-01-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现按照有关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就我市村级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长效监督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推进村级账户统管、建立统一的财务和资产监管信息化系统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水平,深化集体产权使用制度改革,着力形成透明公开、高效便捷的市场交易体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权益原则。坚持保障村(含涉农社区,下同)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杜绝各类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现象发生。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规范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资产、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标、投标,公开竞价,阳光操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积极开展资产股份合作,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确保集体资产与其他主体拥有的资产同物、同权、同价,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四)信息监管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整合金融、财务、资产管理等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把各项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模式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认真清核,实行“家底”明晰化。农村集体资金指通过村级原有积累、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上级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集体资产主要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公益性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集体资源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四荒”等自然资源。各区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的复核审核、台账录入工作,尤其要做好确权、估值、核销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底都要对农村集体“三资”清核一遍,确保账实相符并进行公示。今后凡是新增的农村集体“三资”都应界定权属并及时登记,特别要做好各级帮促(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对列入市级重点帮扶的204个经济薄弱村的村级标房资产要量化确权、登记在册,记入经营性固定资产账目。积极推行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编码,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证书,实行“一物一码一证”管理。

  (二)完善制度,实行操作规范化。一是规范村级账户设置。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独立建账。各区在现有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引导规范各村在统一组织招标的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村级所有资金进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采用电子划账结算且实行村、镇街“双印鉴”制度,村级组织每月应有金融机构对账单。同时,完善村级备用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二是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村账镇街代理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等形式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必须防止镇街对村级财务“以批代管”。要依托镇街农经部门,推行“一协议两证三统一四不变”,即,签订一份村账镇街代理委托协议;按照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并在今后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三统一”;确保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不变”。个别地方由于历史原因委托财政部门代理的,应按照农村“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核算和管理,2014年过渡到由农经部门代理。三是规范村级“三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阳光村居”系统运行。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撤村撤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按照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表决通过、镇街农经部门核准、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区农经部门备案程序进行。四是规范村级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监管。在确保集体所有权、支配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各区职能部门制定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支取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分村建账立册,统一扎口监管,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五是规范集体收益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严格履行分配程序,保障集体各项收益分配占比更加合理,其中用于集体成员分配的比重不少于可分配收益的20%。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场运作,实行收益最大化。一是牢固树立惠民意识。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共享集体资产经营发展的成果。二是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集体所有的标准厂房、经营用房、闲置的办公房校舍厂房等经营性资产及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费、租金。三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区和镇街依托农经部门和现有农村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将产权交易市场打造成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主平台,规范供求双方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统一的资产评估、招标、拍卖、登记、过户、归档等管理制度,保障集体收益最大化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最大化。

  (四)公开透明,实行监督民主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三资”处置、村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保障村民主理财小组权益,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加强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财经等知识培训,提高理财能力。村级财务状况每季度至少要公开一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村设立电子触摸屏,方便农民群众随时查询村级财务状况。

  (五)创新方式,实行监管信息化。推进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做账,所有原始单据一律采用数码方式上传,账务处理实现自动化、网络化。同时,将村级各项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以村务公开栏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并逐步实时推送至“阳光村居”外网、村部电子触摸屏等,创新村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权的方式。加快整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公开、报表分析、综合查询等功能,满足基层日常业务处理和主管部门监管、统计、分析需要。各区要加快区级资产财务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进村级资金账户区级农经部门监管制度,力争到2015年底,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联网的全方位核算管理体系。

  (六)健全机构,实行管理常态化。进一步理顺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不断强化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村集体内部审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工作。强化镇街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凡没有单独设立农经机构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应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经管理职能,切实履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原则上非在编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农经部门或集体“三资”管理重要岗位。要逐步从优秀村会计、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工作人员,并保持农村会计队伍稳定。村会计为镇街管干部,新任村会计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等行为,不宜随村组织换届选举而变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区、镇街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深化农村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经、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各镇街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各村级集体组织应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依法履行好对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经营职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行为,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好经验,推动面上工作深入开展。

  各区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报市委农工委汇总后,报至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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