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低以及因家庭人口增长导致住房困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生活保障政策
(一)建立缴费参保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机制
1.范围和原则。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规定的已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个人缴费。按照基本生活保障376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个人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70%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足。个人缴纳资金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3.困难人群补助。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政府对其个人应缴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记入统筹账户。
4.政府补助。补助资金和今后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承担60%、区承担40%。
5.待遇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同档次缴费人员的待遇。
6.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的相关办法。
(二)完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适时调整机制
对未选择一次性补缴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相应待遇。
二、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
(一)保障对象。2004年前征地拆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中,因家庭结构、人口、年龄等发生变化新增自然家庭,导致住房困难的,符合相关规定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保障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已婚的应持有合法婚姻登记证明,符合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
(四)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其他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