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号)要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住 房保障体系,促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 府同意,现就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任务
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是政府通过限制销售对象、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限制转让等手段, 解决部分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市政府今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将保障性 (限价)商品房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提出市区要加快1万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开工不少 于5000套。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保障性(限价) 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合理确定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
(一)销售对象和条件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 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2.市区无房大龄青年和离异单身人士。指个人名下无房产、家庭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年龄男性达到 28周岁、女性达到26周岁的未婚人士,个人名下无房产、离异满2年的单身人士,且须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 年以上,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3.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指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受 到市级以上(含)表彰的对象和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
4.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指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至今仍然居住在职 工宿舍,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
5.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
(二)限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1.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解困房、享受经济适用 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2.2007年7月1日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行为,且转让的房产面积累计超 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3.家庭成员在市区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标的;
4.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区户籍的。
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诚信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
三、规范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 产状况、收入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经街办初审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 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查询申请家庭房产状况, 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公示。通过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审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 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 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给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证明。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一年。
(七)登记。获得购买资格的家庭需在有效期内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进行登记,并将购 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一户家庭只能登记一处项目。
(八)配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具备销售条件后,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家庭出售。当申 请对象超过可供房源时,可通过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出售。
对于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经相关职能部 门认定后,向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四、严格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监督管理
(一)销售管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按照挂牌文件的约定,合理安排平均销售价格及 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开发单位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销售 前需将销售方案及登记对象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的购房合同不予备案。申请人持保 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证明、本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时,销售单位应查验购 房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购买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申请人购房时 可用该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其所有成员实名 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不得再次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 ,购房前须解除租赁关系,所租房屋交由产权人收回。
(二)使用管理。符合销售对象1~3项条件的购买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其已购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5 年后上市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应当按照转让时实际成交价格和原购买价格的差价的30%补交收 益金(操作办法可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予以完善),转让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限制交易期 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变。限制交易期限内,购买人不得将保障性(限价 )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购买保障性(限 价)商品房的,取消申购资格;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 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按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品 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 的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五、加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实现党的十 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加快实施省委全委会提出的“八项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充 分认识加快建设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强化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障性(限价 )商品房建设管理。要明确工作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建 设,做好购买对象的终审、住房状况的核查。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购对象的收入认定。市人社部门负责紧缺 型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核准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 规划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申购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各街道要明确 专人具体负责居民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限价)商 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开发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