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0 - 2018 - 0016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8〕28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街道等
4 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等4 个街道(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的请示》
(甬政〔2018〕3 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及其甬江街道、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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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以下简称各《总体规
划》)。
二、宁波市江北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宁波市
江北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734 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
于3747 公顷, 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2153 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宁波市江北
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140 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
制在7360 公顷以内。其中, 报省政府审批的规划范围为135. 86
平方公里, 到2020 年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13. 43 平
方公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04 公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
规模控制在933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要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
及未利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宁波市江北区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0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
量控制在12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宁波市江北区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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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数据的衔接, 严格按照各《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
地, 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
布局, 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 严防
城市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
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各《总体规划》。各《总体规划》是宁波市江北区
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在宁波市江北区范围内
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
动, 都必须符合各《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宁波市江北区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认真落实各《总体规划》确定的任
务和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各《总体规划》
自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强公众的
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浙政函〔2010〕24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江北
区中心城区甬江等4 个街道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
政函〔2011〕1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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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江北区甬江等4 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主要控制指标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3 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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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3 月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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