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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9-01-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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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17〕48 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省陆地国土。工作任务是:
调查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
状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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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调查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各地要充分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调查成果,采用遥感测绘、
地理信息、“互联网+ ”等技术手段,准确、高效推进第三次土地调
查工作;加强对调查队伍监管和调查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开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确保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
要按要求、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
二、调查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时间安排如下:
2018 年3 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工作机
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完成工作部署、建
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2018 年6 月底前,省级层面开展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
善全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细
化技术规范,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
2019 年6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
设。
2019 年10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和审
核,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并逐级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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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按照国家要求,各市、县(市、区)完成2019 年12 月
31 日标准时点数据更新,形成最终调查数据成果逐级汇交;完成
调查工作验收,待国务院发布全国调查成果后,及时发布我省调查
成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确保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
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调查工
作的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推进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调查
方案和技术规范制定,组织实施外业调查和成果汇总,会同统计部
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经费
落实工作;各级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
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所辖领域相关资料,协同做好调查工作;其他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数据管理。各地要加强调查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安
全管理措施,规范数据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等工作。调查
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
密措施。对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人员要开展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
议,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密。
(四)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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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的
调查单位承担调查任务,对调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对调查经
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
查成果质量,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要求制
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全面、深入、准确
宣传开展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1 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
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 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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