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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9-01-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ZJSP00 - 2017 - 0047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157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衢政〔2017〕33 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
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5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衢州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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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衢州市耕地保
有量不少于13. 59 万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 90
万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 77 万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衢州市建设
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 46 万公顷以内, 衢州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
制在5. 41 万公顷以内。原则同意衢州市中心城区(包括衢江区樟
潭街道、浮石街道、全旺镇、大洲镇、廿里镇、高家镇、云溪乡和柯城
区双港街道、信安街道、黄家街道、花园街道、石室乡、新新街道、万
田乡、姜家山乡、石梁镇、白云街道、荷花街道、府山街道)规划范
围为866. 72 平方公里, 到2020 年衢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174. 31 平方公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4267 公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409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衢州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
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
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
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衢州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在130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6. 10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衢州市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
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
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保障
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进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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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
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
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衢州市土地利用和
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衢州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必须符合《总体
规划》的要求。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
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
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
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
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0〕166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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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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