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136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2017 修改)的请示》(嘉政〔2017〕64 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桐乡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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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桐乡市耕地保
有量不少于37487 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2667 公
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9907 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桐乡市建设
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407 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8067 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桐乡市中心城区(包括梧桐街道、凤鸣
街道、高桥街道、濮院镇)规划范围为266. 73 平方公里, 到2020 年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68. 25 平方公里, 城
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860 公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662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桐乡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
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
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
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桐乡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在120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6. 7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桐乡市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
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
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保障
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进城乡
融合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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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 严防城市
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
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桐乡市土地利用和
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在桐乡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
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必须符合《总
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桐乡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
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
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社
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
《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
政函〔2015〕151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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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桐乡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12 月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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