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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9-0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ZJSP00 - 2017 - 0040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14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5 年调整完善版)的请示》(湖政〔2017〕49 号)收悉。经研 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湖 州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5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湖州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 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安 — 1 — 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 地。到 2020 年, 湖州市耕地保 有量不少于 14. 71 万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 12. 00 万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 9. 01 万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 2020 年湖州市建设 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9. 59 万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7. 67 万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湖州市中心城区(包括吴兴区爱山街 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朝阳街道、月河街道、凤凰街道、杨家埠街 道、龙溪街道、康山街道、仁皇山街道、滨湖街道、环渚街道、织 里 镇、八里店镇、道场乡以及南浔区南浔镇)规划范围为 653. 55 平方 公里, 到 2020 年湖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 为 188. 53 平方公 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8288 公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3835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湖州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 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 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 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 2020 年, 湖州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在 130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 38. 60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湖州市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 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 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保障 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进城乡 — 2 — 融合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 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 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湖州市土地利用和 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湖州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必须符合《总体 规划》的要求。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 定 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 将《总 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 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 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 政函〔2010〕9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 —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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