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
公建用房补办出让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
补办出让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快市区农转居公寓建设,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缓解各区政府在农转居公寓建设中的资金困难,现就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审批,适当控制配套公建规模
农转居公寓是为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解决撤村建居村农民居住问题的专项住宅,应优先给予保障。在农转居公寓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确保住宅(公寓)用房的建设规模,对其配套的公建用房,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的要求进行配置。
二、加强管理,满足公建配套功能
农转居公寓项目中的配套公建用房应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确保住宅小区的正常使用功能。
农转居公寓项目中配套公建用房按规定移交后仍有剩余的,经所在区政府及市建委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规范程序,实现配套公建的依法流转
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并取得农转居公寓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后,由所在区农居建管中心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的申请手续。
(二)由所在区政府、市建委对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由所在区农居建管中心持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的地价进行评估后,提出补办土地出让意见并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所在区农居建管中心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调整用地复核验收成果数据的手续。
(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区农居建管中心应将配套公建用房在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拍卖,确定买受人。
(七)买受人凭公开交易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和土地权证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附件: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流程图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