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编和调整权限的批复
杭政函〔2002〕9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授权审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权限的请示》(杭土资规[2002]37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授权审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权限的请示。
二、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修编成果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省政府指定报省审批的各区乡镇、各县(市)城关镇、街道和省确定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其修编和调整成果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四、市政府权限内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授权你局进行审批。
五、为了衔接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涉及城市规划的问题,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