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
市城投集团关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水局、城投集团拟订的《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市林水局 市城投集团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规范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征地移民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包括征地移民项目费、项目实施管理费、税费和预备费。
二、资金来源和用途
征地移民资金作为闲林水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筹集,市闲林水库筹建处(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核算支付,用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
三、资金管理原则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四、资金计划管理
(一)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体制。其中,库区征地移民工作由余杭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队设施和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迁建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电力、民政、农业、林水、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农村征地补偿以及移民安置、村镇迁建、企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及管线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工程的规模和投资等内容。由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包干协议和工程建设进度等要求编制,经项目法人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按时将征地移民资金支付给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
(四)各征地移民工作实施单位(余杭区确定的移民工作实施主体、非地方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分解任务,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组织计划的实施。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二)库区征地移民资金数额按照市政府与余杭区政府签订的征地移民工作包干协议确定,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数额,征地补偿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非地方项目资金数额根据项目法人与迁建单位签订的包干协议确定。
(三)包干费用由征地移民项目费用、实施管理费用、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组成,由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余杭区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解落实包干项目内容,实施单位根据包干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合理安排使用包干费用。其中使用预备费需经余杭区政府审批,由项目法人报市政府备案。
(四)有关税费不列入包干范围,具体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
六、财务管理
(一)各实施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征地移民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各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年度征地移民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务报告。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法人和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和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纳入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
(二)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由杭州市闲林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