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精神,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快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资源)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和谐。
二、积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一)设立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杭州产权交易所成立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州农交所),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二)构建三级联动运作模式。各区、县(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杭州农交所分平台,乡镇(含有行政村的街道,下同)依托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设立交易服务中心,并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与杭州农交所实现网络对接。区、县(市)交易平台和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在杭州农交所的指导下,负责农村产权资源交易信息收集整理、产权咨询,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逐步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覆盖全市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各区、县(市)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杭州农交所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资源)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资源)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杭州农交所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各类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转让;
2.农村林权、水权以及生态权益补偿及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交易;
4.农业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交易;
5.大型农用设施的租赁权转让;
6.农村房屋租赁权转让;
7.农村集体和农业企业股权托管、融资及转让;
8.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登录杭州农交所网站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或向所在地的乡镇服务中心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农办、林水、农业、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科技、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杭州农交所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农交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免征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五)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在杭州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杭州农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杭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产权(资源)流转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管理委员会下设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产权交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市农办、林水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登记变更等职能服务。
(二)完善农交所服务功能。杭州农交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落实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制度,调解农村产权交易纠纷;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上网查询服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农村产权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登记、鉴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管理模式,组织管理农村产权市场各平台内的各项交易行为;加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服务,提升平台功能,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制度,逐步建成综合性、专业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三)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会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