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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
  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建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促进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代建制的定义
  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实施,待竣工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形式。
  二、实施项目代建制的目的
  通过发挥项目代建制“保进度、保质量、保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建设成本;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行为;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落实“民生为重、安置先行”的要求。
  三、项目代建制的形式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制。
  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
  (二)分阶段项目代建制。
  仅代建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一般为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项目前期阶段或项目建设阶段。
  四、项目代建单位资格准入
  项目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项目代建制招投标管理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并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各区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招投标法》及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全程监督。
  (二)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制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拟制招标文件和相关操作章程。
  (三)评标方法。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组成。技术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审议和评分;商务标以各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评分;资信标按照评标细则确定分数。综合得分为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的得分总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中标(综合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标低价者中标)。
  (四)其他。
  1.《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应报市建委备案。
  六、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在招标总造价中包干,由代建单位投标时自行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额(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的3%。
  (二)分阶段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1.前期阶段项目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勘察设计(不含施工图设计)费用和前期工程费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2.建设阶段项目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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