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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市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发〔2001〕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征地工作,确保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但在贯彻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方面的工作与当前我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办事速度,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贯彻《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加快供地速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地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保证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加强政府统一征地的职能。为此,各区政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由区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把征地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事关我市国计民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经常过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程序和批准权限,代表政府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健全征地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奖优罚劣,进一步提高征地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征地、规范征地、高效征地,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调整征地有关实施程序,进一步加快供地速度
  针对目前市区征地时间较长、土地供应不及时的状况,为了加快征地进度,在不违背征地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对现有征地实施步骤进行部分调整。将“征地任务书”改为“预征地任务书”,并在建设用地单位完成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缴纳规税规费和50% 的征地费用后即行下达预征地任务书,然后由区政府组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预征地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征地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与此同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用地报批。
  三、明确征地主体和职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征地工作真正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第152号市政府令关于征地主体下放的要求,根据已明确的征地主体和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市区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政府征地的职责,组织好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征地工作落实到位。
  预征地任务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任务书应明确完成征地的期限等相关内容。其中,征地期限确定为3个月,对市政府另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市政府要求办。对列入市以上的重点项目、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旅游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督查,并按月通报征地任务完成情况。该项工作将列为市政府对区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签订责任状的方式进行考核。市政府将根据完成征地任务的情况,实施奖惩。
  四、积极探索征地剩余人员的安置途径,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各地要积极探索征地剩余人员安置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安置机制。在执行第152号市政府令的基础上,提倡采用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结合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安置等多种方式,以及盘活现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三产”等措施,妥善解决征地剩余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各区可先行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再逐步推开。
  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杭政 〔2000〕3号)文件规定,依法拟定和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制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漫天要价、谎报人耕比例或地类,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等不合理的加重用地单位负担的行为;要严禁用地单位搞直接征地,与被征地单位搞私下交易等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
  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的征地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通知精神,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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