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我市工业遗产建筑,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物、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相关设备、相关加工冶炼场地、仓库、店铺、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规定所称工业遗产建筑是指工业遗产中反映杭州工业发展历程,且已列入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或增补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其中已列入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工业遗产建筑及其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管理(保护规划、城市设计等)、用地开发管理、建筑功能管理、建筑方案设计及竣工规划确认等内容。
对评估后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附属设备、工艺、材料等需要保留的,可纳入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范围。
二、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发改、建设、经济、国土资源、房产、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业遗产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遗产的特点,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负责组织编制工业遗产建筑保护规划,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项规划,并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对原生产化工产品、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的工业遗产建筑,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五、工业遗产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工业遗产建筑均列入工业遗产建筑保护名录。工业遗产建筑保护增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房产、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依法确定的工业遗产建筑保护名录进行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房产、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房产、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遗产建筑保护名录,制定每处遗产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重要的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编制城市设计,并将批准的城市设计内容落实到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下一阶段项目审批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工业遗产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加注“GY”。工业遗产建筑使用功能必须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相一致。
八、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的开发应当有利于工业遗产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力、市场配置力和企业主体力“三力合一”的作用。
九、工业遗产建设用地及工业遗产建筑的开发利用采取以下三种运作模式:
1.行政划拨模式:工业遗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符合《划拔用地目录》,属行政划拨范围的,建设单位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公开出让模式:工业遗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属经营性的, 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求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鼓励采用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工业遗产建设用地按上述两种模式实施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及用地许可手续。
3.功能更新模式:在保持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现有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如需临时改变工业遗产建筑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改为经营性功能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向政府缴纳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土地收益或土地年租金。
十、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遗产建筑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申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的,选址论证报告应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
十一、 对工业遗产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在尊重现状、满足保护要求和符合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在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配建等指标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十二、 工业遗产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功能需要对内部空间进行适当分隔,因分隔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办理产权。
单幢工业遗产建筑不得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但允许分割出租或整体转让。
十三、 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遗产建筑的外观、立面、主体结构以及有特色的平面布局。如确需改变,应当在工业遗产建筑方案中论证确定。
严格控制在工业遗产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工业遗产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工业遗产建筑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风格等相协调。
十四、 工业遗产建筑周边建筑的建设,应当符合工业遗产建筑保护要求,不得修建与工业遗产建筑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十五、 工业遗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须经市规划、建设、房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交警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报批,重大项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十六、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业遗产建筑施工图设计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七、工业遗产建筑建设工程涉及新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定位放线,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竣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规划确认手续。
工业遗产建筑建设工程未涉及新建的,开工可不验灰线,竣工后办理竣工规划确认手续。
十八、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工业遗产建筑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和使用功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